为促进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教育强国建设和人才强国建设,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加快构建广州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及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好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制造业立市,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财工〔2024〕103号)等文件要求,由我局牵头对原广州市科技创新母基金、广州市国企创新基金进行整合,组建广州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基金),基金投资方向重点围绕原创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成果转化,未来产业发展培育,科技招商等,主要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助力广州科技创新强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基金总体架构。科技创新基金总规模200亿元,存续期为20年,其中投资期15年,退出期5年,聚焦原创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市科技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筹措,并会同我局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定期报告;托管银行依据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等。
(三)基金投资比例。科技创新基金对单只参股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市、区两级同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对参股子基金出资的以合计不超过40%为限。
(四)参股子基金运作管理。
1.子基金类型及投资比例: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可在种子类参股子基金或创投类参股子基金中选择其中一种类型,并在申报时明确作出承诺,两类子基金对初创期项目的投资总额,分别不低于科技创新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00%、50%。
2. 子基金申报机构类型:涵盖四类主体,一是境内的股权或创业投资机构;二是符合外资准入及跨境展业要求的境外持牌股权投资机构;三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及孵化器等技术源头单位(可通过控、参股平台或联合申报);四是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投资领域内的骨干企业或其关联投资平台。
3. 子基金存续期: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8年、退出期不超过7年,必要时均可延长3年。
4. 管理费标准: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五)退出让利机制。科技创新基金对种子类参股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的超额收益予以让利,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科技创新基金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将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超额收益的50%让渡给参股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分配方式在参股子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经审计后分配。
(六)激励约束机制。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两年一考核,管理费按考核结果,加成绩效系数分段计付,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列支,实行“首年预支、次年核定”。划定基准费率为:5亿元及以下部分为1.2%,5亿元至20亿元部分为0.8%,超20亿元部分为0.5%。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对应绩效系数分别为1.2、1.0、0.8、0.5。
(七)容错机制。科技创新基金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原则上不穿透考核参股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基金遵循客观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充分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对科技创新基金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偏差失误或导致损失的,免予追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