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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项目名称:汽车动力节能器的开发与应用)

摘要

广州正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汽车动力节能器的开发与应用”项目终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你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财政资金40万元退回我局。经查

广州正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汽车动力节能器的开发与应用”项目终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你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财政资金40万元退回我局。经查实,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通知书》载明的退款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书》将财政资金40万元退回我局。

退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账 号:800102473311039

开户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退款时应备注:2013年度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汽车动力节能器的开发与应用”项目退款,支出功能科目: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科目编码:2060404。退款完成后,请与项目主管处室联系,提交退款相关凭证;同时将凭证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zhangjiafeng@gz.gov.cn,邮件标题写明:退款凭证(单位名称+项目名称)。

如涉及合作单位项目退款,退款路径应为“合作单位→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如项目合作单位拒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对合作单位开展款项追缴。

收到本催告书后,无正当理由仍逾期不退回或未足额退回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8日开始,至2026年7月17日结束,为期30天。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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